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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 发布人:fanchangccoo
  • 所属: 繁昌在线
  • 2009/11/1 23:18: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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